骨及骨制品
今天想跟大家谈一谈各种骨头的制品, 当然人骨头这么重口味的还是不要了~
那么骨头对于生命体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不知小伙伴们有没有想过。
骨头在生命活动中还蛮重要的,有支撑、运动、连接等等的作用,那么它是组织?器官?还是什么呢……
我们一起来看下图:
其为某种动物的骨,经过了脱脂、脱胶、干燥等工艺,具有药用价值。
首先,这是由动物身体某部分构成的,根据税则的类章标题列名规律,我们大体可以在第二章先找到它的一些线索。但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类章的标题并没有法律效力,小伙伴们要注意哦!
第二章章注:
杂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例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厚横隔膜、薄横隔膜、胎膜、咽喉、胸腺〕。
二、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肾上腺、胎盘)。
三、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卵巢、子宫、睾丸、乳房、甲状腺、脑下腺)。
四、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皮张,供制革用)。
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已经列出了很多的动物身体部分,此处称其为杂碎。动物骨头虽然没有列名,但是感觉很类似,那么到底是不是呢?
在这一段注释中,通过用途将其分为了供人食用、药用、其他用途几大类,按照用途我们姑且将它按照药用的来看。小编看到在药用当中有提到脊髓,跟骨头虽然不同但是有共同的地方哈,而且这只是不完全列举,说不定真的是在这里呢。
我们继续往下看:
以上第一款所述的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杂碎,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应归入品目05.11以外,其余均归入本章。
以上第二款所述的杂碎,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入品目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入品目30.01。
以上第三款所述的杂碎,其归类如下:
(一)临时保藏(例如,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临时保藏)以供药用的,归入品目05.10。
(二)干制的归入品目30.01。
(三)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5.11。
以上第四款所述的杂碎,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可归入本章;如果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一般归入品目05.11或第四十一章。
上图中的动物骨头,因加工程度超出了鲜、冷、冻、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等方法临时保藏,所以需要到30.01继续查看相关内容,因为我们并不能确定它一定就在这里。
品目30.01
本品目包括:
一、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例如,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那么脊髓到底是什么呢?
脊髓位于脊椎骨组成的椎管当中,包括灰质区和白质区,是许多简单反射的中枢。
那这样看来,是不能简单的把骨头也这样归类的。
小编看到品目30.01还有这样一句话:
四、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人体或动物制品,它包括
(三)活的或保藏的骨骼、器官及其他人体或动物组织,适合于永久移植用,装入无菌包装并标有使用说明等。
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理解出,骨骼跟器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我们上图所描述的产品也可以得出结论了:虽然同样经过了干燥并且用于制药作用,但它并不是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而应该按照其他未列名的动物制品来归类的!
勤劳的小编又去看了一下杂碎和器官的内在联系,小伙伴们请看下面这句话:
The word does not refer to a particular list of edible organs, which varies by culture and region, but includes most internal organs excluding muscle and bone.
这堆英文的意思就是说,杂碎这个词并不是指些特定的食用器官,它因不同的文化和区域而不同,包括大多数的内脏器官但不包含肌肉和骨骼。
就是这样子啦。
一个产品绕了这么久,小编也是蛮累的~
休息一下,我们来看下一个↓:
它是鳗鱼粉,经过去头、去内脏、去肉,经冲洗、冷冻、磨粉等初步加工而成,用来给鱼作为饲料。
首先,我们根据动物跟鱼的区别,以及之前文章的介绍,小伙伴们已经知道了鱼就是鱼,并不是动物,那么据此我们找到第三章:
根据第三章章注: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及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
那么根据用途,被排除出了第三章。那么到底归在哪里呢?
先看第五章章注: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那么我们此款鱼粉并没有被第五章排除,同时在加工程度的范围内。
再看第二十三章,23.01本品目包括:
一、不适于供人食用的细粉及粗粉,加工完整的动物(包括家禽、海生哺乳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除骨、角、壳等的其他动物产品(例如,肉或杂碎)所得,其原料主要来自屠宰场、水上渔业加工厂、罐头厂或食品加工厂等,通常经蒸汽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以脱去其油、脂。处理过的产品要经长时间加热使其干燥和消毒,最后经碾磨成粉。
仅为完整的鱼,通常经蒸汽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以脱去其油、脂加工,才可以归在这里,只有鱼骨头是不可以的~
那么经过上面的一番推理,这款鱼粉就是在第五章咯,具体归入哪个品目,大家动手翻一翻就可以找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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