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归类服务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沟通:

    在线客服

    服务时间:9:00-24:00

    AOE认证
    其他业务
  • 咨询热线

    服务时间:9:00-24:00

    010-62010715
  • 官方微信

    服务时间:9:00-24:00

    微信咨询

     

    微信公众号

网站首页    AEO认证    认证法规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2021年10月3日 20:57
浏览量:0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