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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看懂,海关报关时如何判断包含两用物项成分,不止看目录。这些产品含有两用物项成分已被海关处罚

2023年7月15日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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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关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学习,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解读行政处罚案例可以规避关务工作中的风险,也可以学习到海关的法律法规。

 

今天的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事人委托XXX报关公司2022年12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XXX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经查,上述商品含有1.5%的高锰酸钾,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但当事人未提供。事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关许可证。
另经查,当事人委托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7票,报关单号分别为XXX等,其中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的货物。上述货物均含有高锰酸钾,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进口时未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9000元。
上述案例当事人委托两家公司报了8票报关单,当事人和报关企业都未发现申报的货物成分含量中的高锰酸钾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直到被海关发现并把之前申报的报关单一起翻出来处罚。

又整理了一些案例如下,这篇就总结一下里面的知识点、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法律风险等。

 

 01知识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以上54种货物属于《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部分。其中所列的海关商品编码,不论用网上的一些查询网站或者书本,都会提示海关监管条件2、3(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部分的商品一般不会出现未提交许可证而被处罚的情况。毕竟报关企业录单系统也会提示,收发货人不清楚或者忘记,报关企业也能及时提醒收发货人去办理。

 

如下图为某网站查询结果:

 

1、问:从案例汇总表格中的申报品名,可以看出这些货物的商品编码不在《目录》所列的商品编码中,是收发货人被行政处罚最多的情形。为什么这些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呢?

 

答:《目录》第一页的说明第三点(如下图)。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是给你参考的,只要涉及《目录》内商品名称的,不论是不是《目录》内的商品编码都要办理许可证。只看成分不看商品编码

2、问:表格中有些涉及两用物项的成分(如三氯甲烷)只有0.9%就需要提交许可证,另一些(如甲苯、丁酮)含量达到百分之五六十。含量多少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如下图)。
a、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这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含4种里面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就累加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b、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c、另外50种不管含量是多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问: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需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如何规范填报许可证对应栏目?
答: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成分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成分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
同时,申领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xx物项”,在商品编码栏目填写xx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15%丙酮25%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25丁20甲15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许可证。

 

02产生问题的原因

 

1、海关作业模式改革,审核后置,海关不再提前为企业把关。

 

由于国务院对营商环境的要求,海关为了给守法企业提供了各种便利措施,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把原有的“先审核后放行”的作业模式,变为“先放行后审核”的作业模式。虽然通关放行速度比萍萍刚开始工作时,是加速了不少,都可以做到卸船即可提货,但是海关在放行前对单证不进行审核,问题不会被提前发现,就变成事后的行政处罚。

 

2、报关预录时,系统只能提示以商品编码监管的货物,混合物中成分不以商品编码监管,系统不会提示。

 

商品编码有监管提示的一般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录单人员在看到提示后会提醒收发货人及时办理许可证,但是那些无法以商品编码来监管的情形,申报系统无提示,是行政处罚多发的地方。

 

3、企业没有专职关务人员,不知道有《目录》的存在。

 

海关不提前把关,货物通关速度快,报关员证也取消了,很多企业觉得关务是人人可以做的岗位。不管是报关企业还是收发货人招聘的时候对相关人员无任何专业要求,只要会看提单、发票、箱单、合同等文件就可以。缺乏关务专业知识。

 

4、一物多名,时间紧张,关务人员未能全面审核。

 

根据汇总的案例还有两个成分(洋茉莉醛和氯仿)是一物多名。关务人员的化学知识储备不够,时间紧张等原因。即使按照提供的申报成分查询了《目录》,也可能因为不知道别名,而未能发现属于《目录》内情形。

 

萍萍提醒:虽然海关通关模式改革,企业报关速度快了,但是海关把更多的责任给了企业,企业的责任风险更大,任何一个细小环节就可能引发海关处罚。对关务工作应该要更加重视,不然未来的风险会更大。

 

03法律风险

 

1、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萍萍注:如在第一次申报的时候就被海关事后审查发现,那就按照一票的货值进行处罚,可能处罚金额还比较低。像这篇开头的案例,报到第8票时被海关发现,然后又找出了之前相同情况的其他7票。8票货物一并累积处罚,金额就比较大了。海关什么时候会发现报关单上的问题,这是玄学,所以只能企业自己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及时发现改正错误。

 

2、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继续上个案例直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事人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江苏XXX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10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光刻胶4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含有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并申报许可证号,而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许可证,也未申报进口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萍萍注:一票报关费几百元,一次罚款上万元。幸亏案例中客户才进口了400千克的货物。如果涉及的货物价值大,不知道一个月的报关费够罚款不。报关行老板敢确保公司每个报关员都清楚怎么判断两用物项了嘛?赶紧分享学习起来吧。

 

04合规提示

 

1、有相关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及时组织内部人员审核已经完成放行的单证,确认是否有相同情况存在。

 

建立内审制度也是海关对AEO高级认证企业的一个要求。AEO高级认证企业每年要对进出口相关活动进行内部审计。不管是不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其实都应该组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错误。

 

2、如内部审计后,确实发现有未提交许可证的情形,应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行为的可以减轻惩罚。如被海关在未来发现,就是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了。

 

3、建立进出口准入制度。

 

收发货人建立进出口准入制度,在货物进出口签订合同之前对货物的商品编码,监管要求等进行审核,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如申报要素涉及填报成分含量的货物,必须把100%的成分及含量都要弄清楚,即使是只有0.1%成分都不可以放过。

 

以上就是萍萍关于此案例的一些思考,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作者|萍萍

图片|部分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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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AEO认证及其他关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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